ISO14001:2015 to ISO 14001:2004
環境管理體系新舊版標準要求對照表
ISO 14001:2015
ISO 14001:2004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問題。這些問題應包括受組織影響的或能夠影響組織的環境狀況。
無此要求
4.2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這些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其合規義務。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界定其范圍。
確定范圍時組織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4.2所提及的合規義務;
c)其組織單元、職能和物理邊界;
d)其活動、產品和服務;
e)其實施控制與施加影響的權限和能力。
范圍一經確定,在該范圍內組織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為相關方獲取。
4.1 總要求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4.4 環境管理體系
為實現組織的預期結果,包括提高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組織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應考慮4.1和4.2獲得的知識。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5領導作用
5.1領導作用和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證實其在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b)確保建立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一致;
c)確保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確保可獲得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就有效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f)確保環境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g)指導并支持員工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h)促進持續改進;
i)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注:本標準所提及的“業務”可從廣義上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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